南江县人民法院2021年部门预算编制说明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一)基本职能职责
南江县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接受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监督和指导,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我院基本职能有:
1、审判法律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在职权范围内受理和受理的自诉和公诉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2、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3、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4、行使审判监督职能。
5、承办其他应由基层法院负责的工作。
(二)2021年重点工作
1.立足党政中心工作,全面服务大局发展
2.立足抓实执法办案,全力维护公平正义
3.立足延伸司法职能,全心提升服务水平
4.立足强化审判管理,全速提高办案质效
5.立足打造过硬队伍,全程从严管党治院
二、部门概况
南江县人民法院全部收入和支出都纳入预算管理。主要包括南江县人民法院1个预算单位。2021年财政预算供给人员共133人(其中聘任制书记员28人),供给车辆16辆。没有下属二级预算单位。
三、收支预算情况
收入主要是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支出包括:公共安全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卫生健康支出、住房保障支出等。
(一)收入情况。收入预算总额1850.93万元,比上年增加220.48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1850.93万元,占总收入100%,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收入0万元,占总收入0%。
(二)支出情况。支出预算总额1850.93万元,比上年增加220.48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766.63万元,占总支出95.45%,项目支出84.3万元,占总支出4.55%。
四、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情况
2021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1850.93万元,比上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增加220.48万元,主要原因是聘用制书记员预算经费增加及人员工资正常的晋升晋档。
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1850.93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收入0万元。支出包括:公共安全支出1520.72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56.45万元,卫生健康支出86.28万元,住房保障支出87.48万元。
五、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情况说明
2021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1850.93万元,比上年增加220.48万元,主要原因是聘用制书记员预算经费增加及人员工资正常的晋升晋档。
(一)基本支出1766.63万元,其中:
1.人员支出1437.69万元,其中:基本工资390.97万元,津贴补贴392.03万元,奖金156.18万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116.64万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51.03万元,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20.94万元,其他社会保障缴费19.42万元,住房公积金87.48万元,其他工资福利支出203万元。
2.日常公用支出(运行经费)289.13万元,其中:办公费80.27万元,差旅费60万元,公务接待费7万元,工会经费14.58万元,福利费19.52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0万元,其他交通费用83.63万元,其他商品服务支出4.13万元。
3.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39.81万元,其中:生活补助39.81万元。
(二)项目支出84.3万元,其中:行政运行类项目支出84.3万元,主要用于调研、安保人员、驻村工作队、执法办案、陪审员经费等支出
六、“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安排情况
2021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总额27万元,比上年预算总额增加(减少)0万元,其中:
(一)因公出国(境)经费0万元,较上年预算增加(减少)0万元,原因是2021年单位无出国(境)计划,未预算因公出国(境)经费。
(二)公务接待费7万元,与上年预算持平。
(三)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较上年预算增加(减少)0万元,原因是2020年暂无公务用车购置计划,未预算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0万元,较上年预算增加0.81万元,原因是案件增多。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
2021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0万元。
八、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情况
2021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0万元。
九、政府采购及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情况
2021年政府采购支出70万元,主要是:主要是货物类采购支出购买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等。
十、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截至2020年底,本部门所属各预算单位固定资产总额4651.37万元。
十一、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本部门对2021年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5个发展类项目科学完整地编制了绩效目标,发展类项目预算涉及财政资金84.3万元。
十二、名称解释
(一)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指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当年安排拨付的资金。
(二)上年结转收入: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三)行政运行:指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用于保障正常运行、开展日常工作的基本支出。
(四)事业运行:指事业单位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日常工作的基本支出。
(五)行政单位离退休: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指实行归口管理的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用于离退休人员的支出。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指未实行归口管理的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用于离退休人员的支出。
(六)事业单位离退休:指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用于离退休人员的支出。
(七)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指部门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的支出。
(八)行政单位医疗:指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用于缴纳单位基本医疗保险支出。
(九)事业单位医疗:指事业单位用于缴纳单位基本医疗保险支出。
(十)公务员医疗补助:指机关及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用于集中缴纳公务员医疗补助支出。
(十一)住房公积金:指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十二)基本支出:指为保证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三)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四)“三公”经费:指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五)日常公用经费:为保障部门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一般设备购置费等费用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