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南江县委 南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南江县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禁止销售燃放区域的通告

2025-12-26 09:35 来源: 县公安局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燃放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减少大气污染和噪声扰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巴中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南江县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禁止销售、禁止燃放区域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南江县主城区内(东至东绕城、西至西绕城、南至东榆工业园、北至西绕城路口),沙河镇乐坝社区,县域范围内的文物保护单位,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加(配)油(气)站,风景名胜区,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学校(幼儿园),儿童福利院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场所和区域。

二、禁止燃放时间:通告有效期内。

三、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场所,不得布设烟花爆竹零售网点,不得销售烟花爆竹。

四、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按照《巴中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依法处理。在禁止燃放区域、地点和场所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五、请广大群众自觉遵守有关法律规定及本通告规定,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党员干部要带头严格遵守本通告规定,在全县范围内营造安全、低碳、环保、文明的氛围。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规燃放、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有权举报。举报热线: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45;南江县公安局110;南江县应急管理局0827-8268097;南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0827-8269373。

六、孔明灯的禁止燃放参照适用本通告。

七、本通告自2025年12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通告自施行之日起,2023年1月1日公布施行的《中共南江县委 南江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同时废止。本通告发布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告。

中共南江县委 南江县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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